欧盟认证

The European Union certification

欧盟玩具CE认证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2009年7月20日生效,2011年7月20日开始部分作废现行的指令88/378/EEC,而且新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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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玩具CE认证标志要求的改变:

CE标志由原有的要求可以放置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变更为必须始终是可见的。

警告标识的变化:

1. 加强关于适用于警告标识的规则:必须在销售点,包括互联网商店,显示准确的、显著的、明显清晰的和易读的警告标识;

2. 当所用警告标识与玩具使用意图相冲突时,不可标注这些警告标识;

3. 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如合适。亦应印在使用说明书上;

4. 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以下产品不适用于玩具CE认证TOYS指令:

1. 节日及庆祝活动的装饰物;

2. 收藏品,产品及包装上明显显示该产品是给14岁及以上人使用的;

3. 给体重超过20公斤以上儿童的运动设备,包括溜冰鞋、直排溜冰鞋及滑板;

4. 座垫最大高度大于435毫米的自行车;

5. 设计给体育运动用的或者公路上、公用的道路上使用的滑板车及其它类似的交通工具;

6. 用在公路上、公用的道路以及人行道上使用的电驱动交通工具;

7. 用在深水中的水上设备,儿童用游泳学习装备,例如游泳椅及游泳臂圈等辅助物;

8. 五百块以上的拼图;

9. 气枪以及长度超过120厘米的弓,水枪除外;

10. 带有不是特别设计给玩具的雷管的焰火;

11. 带尖点发射物的产品及游戏,例如带金属头的飞镖;

12. 功能性的教育用品,例如 电压超过24伏在成人监督下用来教学目的的电炉、电熨斗以及其它电的产品;

13. 在学校里教学用的用品,以及成人老师监督下的教学工具,例如科学设备;

14. 电子设备,例如个人电脑,游戏机,除非是特意为儿童设计并且本身具有玩耍的价值;

15. 休闲娱乐用的交换式软件和存储设备,例如电脑游戏,CD光盘;

16. 婴儿安抚奶嘴;

17. 吸引儿童的灯具;

18. 玩具用变压器;

19. 不用来玩耍的儿童服饰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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